根据《农药管理条例》规定,农药生产应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,农药经营应取得经营许可证,农药使用应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、安全间隔期用药,不得超范围用药。
剧毒、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,不得用于蔬菜、瓜果、茶叶、菌类、中草药材的生产,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。
近年来,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先后发布16个公告,对46种高毒高风险农药实施了全面禁用措施,对20种高毒高风险农药实施了中药材、蔬菜、水果、茶叶等部分作物禁用措施(其中,禁止甲拌磷、甲基异柳磷、克百威等15种高毒高风险农药在中药材上使用)。
一、禁止(停止)使用的农药(46种)
六六六、滴滴涕、毒杀芬、二溴氯丙烷、杀虫脒、二溴乙烷、除草醚、艾氏剂、狄氏剂、汞制剂、砷类、铅类、敌枯双、氟乙酰胺、甘氟、毒鼠强、氟乙酸钠、毒鼠硅、甲胺磷、对硫磷、甲基对硫磷、久效磷、磷胺、苯线磷、地虫硫磷、甲基硫环磷、磷化钙、磷化镁、磷化锌、硫线磷、蝇毒磷、治螟磷、特丁硫磷、氯磺隆、胺苯磺隆、甲磺隆、福美胂、福美甲胂、三氯杀螨醇、林丹、疏丹、溴甲烷、氟虫胺、杀扑磷、百草枯、2,4-滴丁酯
注:氟虫胺自2020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。百草枯可溶胶剂自2020年9月26日起禁止使用。2,4-滴丁酯自2023年1月29日起禁止使用。溴甲烷可用于“检疫熏蒸处理”。杀扑磷已无制剂登记。
二、在部分范围禁止使用的农药(20种)
附件:农业农村部涉及农药部分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
(1)农业部关于禁止在茶树上使用三氯杀螨醇的通知(1997年6月20日农农发〔1997〕11号)
(2)农业部、化工部、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停止生产、销售、使用除草醚农药的通知(1997年10月30日农农发〔1997〕17号)
(3)农业部关于禁止在茶树上使用氰戊菊酯的通知(1999年11月24日农农发〔1999〕20号)
(4)撤销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混配制剂登记,撤销丁酰肼在花生上的登记,强化杀鼠剂的管理(2003年4月30日农业部公告第274号)
(5)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(2006年4月4日农业部、工商总局、发展改革委、质检总局公告第632号)
(6)对含甲磺隆、氯磺隆和胺苯磺隆等除草剂产品实行管理措施(2006年6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671号)
(7〉)进一步加强对含有八氯二丙醚农药产品的管理(2006年11月20日农业部公告第747号)
(8)加强氟虫腈管理(2009年2月25日农业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环境保护部公告第1157号)
(9)草甘膦管理措施(2012年3月26日农业部公告第1744号)
(10)百草枯管理措施(2012年3月26日农业部公告第1745号)
(11)对氯磺隆等七种农药采取进一步禁限用措施(2013年12月9日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)
(12)杀扑磷等3种农药管理措施(2015年8月22日农业部公告第2289号)
(13)对2,4—滴丁酯、百草枯、三氯杀螨醇、氟苯虫酰胺、克百威、甲拌磷、甲基异柳磷、磷化铝等8种农药采取管理措施(2016年9月7日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)
(14)硫丹等5种农药管理措施(2017年7月14日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)
(15)限制使用农药名录(2017年8月31日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)
(16)氟虫胺管理措施(2019年3月22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48号)